招生信息
湖北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二)
2019-05-26

十二、录取

48.全省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投档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明确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拟退档考生要注明详细的退档理由,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在我省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省招办和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招办在投档前向高校提供模拟投档生源分布情况,高校结合模拟投档情况和招生计划数,与省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平行志愿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49.高校要根据网上录取要求,重视网络建设和网络安全,保证录取期间的网络畅通和录取工作平稳顺利,保障各类信息公示和录取信息发布的安全。要加强与省招办招生现场的联系,根据我省录取工作进程,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和退档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有序开展。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高校和省招办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在下一轮投档开始后,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轮已投档考生档案。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招生院校的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所有已录取的考生,一律不能退档,不能换录到其他学校。

50.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1.对部分批次和批次中有特殊录取要求的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录取。实行分类投档录取主要包括本科提前批文理类、高职高专提前批文理类、艺术本科和高职高专,以及其他批次的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计划、省属院校面向当地招生计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西藏班、免费医学生、高职院校联办本科计划、经院校申请同意的报考生源较少的优势特色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实行分类投档的专业或专业类,除政策规定外一般不得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线。在平行志愿投档时,将实行分类投档的专业或专业类与其他专业类区别开来,分类投档、分类录取,分类公布投档线。

52.经教育部批准自行划定文化录取分数线的院校(专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录取方案、各专业录取规则、各专业实际录取考生最低分数,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招办备案。

53.体育类分别划定本科、高职高专全省统一体育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体育专业投档成绩(高考成绩的50%与体育素质测试成绩的75%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录取规则录取。

武汉体育学院可以安排本校体育类30%的本科招生计划,录取全省统一体育素质测试成绩优秀的考生,自主确定体育素质测试和文化录取标准。

54.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文理类录取的免费师范生、小语种、航海、军事、公安、司法、安全等高校(专业),执行院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55.按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联合下发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文件要求,军事院校录取执行规定录取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体检标准要求的专业合格种类和性别实行分类投档,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格生源中录取。军事院校不得录取无军校志愿考生,不得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考生。

56.艺术类专业招生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3号)等文件执行。结合我省实际,从2019年起,中央部门高校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我省统一划定的控制分数线上提高艺术学理论类、戏剧与影视学类(不含表演)专业文化控制分数线,未提要求的中央部门高校和省属高校,执行我省统一划定的控制分数线。从2021年起,所有高校艺术学理论类、戏剧与影视学类(不含表演)专业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严格按教育部规定执行。从2020年起,将设计学类和美术学类专业分开公布计划、分开公布文化分数线、分开投档录取和分开公布投档线。

57.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3号)等文件执行。

58.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3号)执行。

59.航海类本科专业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经高校申请,可降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60.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应及时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在本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在录取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围考生,可由学校根据对其高考成绩要求及实考成绩,决定是否向省招办提出破格投档申请,经省招委批准后予以录取,并报教育部备案。

本科第一批自主选拔录取投档前,省招办根据高校确定的投档比例对本科第一批所有高校进行模拟投档,生成最终模拟投档线并对社会公布。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应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成绩、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最终模拟投档线录取考生。

61.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3号)和省招委有关文件执行。

申报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时,参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城乡区域划分代码,结合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确定考生户籍是否在农村区域。

62.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计划与院校其他计划在同一批次录取,平行志愿投档时实行分类投档,可以低于本校其他计划投档线,不得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在同批次线上计划不能完成时,可适当降分征集志愿录取。

63.免费医学生计划招收具备地方专项计划资格的考生,生源不足时可以降分征集志愿完成计划。

64.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与非定向招生计划安排在同批次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实行分类投档。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在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前转为非定向计划。

65.少数民族预科班投档控制线在院校其他招生计划投档线下80分以内,与院校同批次其他计划一起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分类投档,学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恩施州、宜昌市的长阳县和五峰县)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且在当地高考报名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

66.民族班和西藏班投档控制线在院校其他招生计划投档线下40分以内,与院校同批次其他计划一起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分类投档,学校择优录取。民族班的生源范围为全省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西藏班的生源范围为全省考生。

67.中南民族大学等民族院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本校招收少数民族考生比例,招收少数民族考生计划只录取全省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资格证明的考生,实行分类投档,可以低于本校其他招生计划投挡线,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线。

68.湖北理工学院、湖北文理学院、荆楚理工学院、江汉大学面向当地考生的本科计划实行分类投档,可以低于本校其他招生计划投挡线,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线。模拟投档时,若批次线上面向当地招生计划生源不足,则转为面向全省招生计划。

69.本科第二批院校生源不足计划公开征集志愿时,若批次线上民办高校和独立院校有效生源不足,民办高校和独立院校可以在批次线下20分以内征集志愿。

70.高职院校联办本科计划录取,按对应的联办本科院校分类,实行分类投档。最低录取分数为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

71.技能高考本科按专业类别分别划定文化综合和专业技能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职高专各专业类别统一划一条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分专业类别划线。技能高考考生录取时,按文化综合考试成绩和专业技能考试成绩之和排序,实行分类投档录取。

72.在常规录取阶段未完成在鄂招生计划的省内高职高专院校可以进行补录,已经完成在鄂计划的院校不再参加补录。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

73.已被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技能高考或普通高考录取。

74.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包括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职教师资、少年班、高职单招、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的高校,应按教育部和我省要求开展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建库,在6月30日之前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高校办理录取手续时须向省招办提供录取工作报告,包括录取工作依据、录取规则及标准、录取分数线、工作程序、是否公示等内容,报告需经招生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学校公章。

75.省招办负责打印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寄发高校,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76.高校应在9月10日前完成新生报到工作,9月18日至19日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省招办。未报到的已录取考生不能参与高职高专补录。

77.各高校对当年录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入学新生核对注册。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凡是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

78.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或向社会公布,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7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8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2)在服役期间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烈士子女。

81.同时符合第79、80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由院校决定予以优先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3.在我省参加录取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84.优录资格审核实行部门负责制。考生优录身份认定和相关原始证件的真实性由优录项目涉及的市(州)、县(市、区)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或审核、盖章确认。在加分投档项目审核中,对考生出具证件的真伪和其身份的确认实行“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责”。各县(市、区)招办负责接受本地报名考生优录申报,核实考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检查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市(州)招办负责复核考生申报项目和证明材料,汇总检查县(市、区)招办报送的考生信息无误后上报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全省考生优录信息,向社会公示加分投档考生名单,接受举报并协助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举报核实后的考生。

85.国家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包括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阳新县和神农架林区等28个县(市、区)。具备以下条件的考生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可以报考国家专项计划:

(1)符合2019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86.高校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幕阜山区、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和参照执行幕阜山区政策的42个县(市、区)。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自愿申请、资格审核和高校考核合格公示后,可以报考高校专项计划:

(1)符合2019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考生本人、以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实施区域有阳新县、武当山特区、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张湾区、茅箭区、监利县、洪湖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当阳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麻城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等42个县(市、区)。

87.符合下列条件(1)或者(2)的考生,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可以报考地方专项计划:

(1)①考生户籍在高校专项计划实施的42个县(市、区);②考生本人、以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③考生具有42个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2)①全省(不包括42个县(市、区))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②考生具有我省乡镇(不含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中学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88.结合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情况,考生本人、以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改革前属于“农业户口”,且考生3年内未发生户籍迁移的,视为农村区域的考生,可申报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

8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严格执行专项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和工作流程,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考生招生信息、纸质档案、学籍系统信息一致,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

90.在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考生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可以报考精准扶贫专项计划。

91.在我省参加录取的外省籍随迁子女,享受教育部统一规定且我省实施的优录加分政策。

十四、招生考试管理职责

92.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93.市(州)、县(市、区)招委会职责:

(1)执行上级招委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本地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负责组织考生高考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招体检、志愿填报、优录核定、专项计划资格核定、考生纸介档案组建和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助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3)负责本地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对辖区内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组织开展考试诚信教育、招生宣传和培训,负责考试招生咨询和信访接待工作。

(5)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6)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7)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94.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五、附则

9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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