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和谐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依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纪委、团委、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各系(专业)、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参与学生申诉处理, 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 会履行下列职责:
1、处理学生申诉。
2、查阅文件和资料,向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3、审查处分或处理决定,作出复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4、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工作。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有错必改,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申诉期限以内提出书面申诉的,申请期限自不可抗力因素消除次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申诉范围。
2、在本办法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
3、以书面方式提出。
4、有具体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三条 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申受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出具受理凭证。
2、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以书面方式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 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根据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及申诉请求,对原决定的原始材料进行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决定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举行公开复查。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 会应于接到书面申诉次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复查结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 员会对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1、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宇正当、处分或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程序违法、处分或处理不当的,改变原决定,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作出改变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作出改变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作出原决定机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应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出席方为有效,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 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收取申诉人和学校有关部门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学院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申诉处理委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