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职业学院岗位设置管理
与聘用办法暂行规定
为建立健全岗位设置治理制度,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治理暂行方法》【教人(2007)4号】(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指导思想
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要求,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明确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用人机制,加强规范管理。
二、岗位设置治理的原则
1.岗位设置管理与创建国内外知名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相适应;
2.岗位设置管理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学校科学发展和深化改革;
3.岗位设置管理与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相结合;
4.岗位设置向国家重点学科、优势学科以及前沿交叉学科倾斜;
5.学校负责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设置各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负责具体岗位的管理工作。
三、岗位总量及类别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根据教育部审核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
(二)岗位类别比例
学校岗位分为三类,即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5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20%。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8%。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0%。机动岗位占岗位总量的2%。
四、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三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控制在2∶3∶4∶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以教师岗位为主。
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3∶5,首次聘用时控制在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9级,对应事业单位二至十级职员岗位。其中,二、三、四、五、六级为高级职员,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高、中、初级职员的比例为3.5∶5.5∶1。四级及以上事业职员岗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教育部按学校领导班子职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五、六级事业职员岗位按1∶2的比例设置。管理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原则上应以五级及以上事业职员为主。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级,对应事业单位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一、二、三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35%以内,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5%以内。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4、机动岗位
机动岗位由学校统筹管理,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国家政策性安置等工作的需要。
五、特设岗位
1.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
2.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3.聘用单位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向学校申报特设岗位,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六、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一)教师岗位
1.教师岗位分为12级,即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十二级。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和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教授一级岗位的设置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
2.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岗学科分为A类学科: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学科: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学科: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岗位数。
(1)A类学科:教授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25%以内,副教授岗位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0%以内。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3∶5,五至七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
(2)B类学科(硕士点学科):教授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15%以内(B类学科基本岗位数不低于1个),副教授岗位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35%以内。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0.5∶2∶7.5,五至七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
(3)C类学科(一般学科):教授基本岗位数按教师编制总数的10%核定,但最高限额控制在10个以内,副教授岗位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35%以内。一般学科不设教授二级岗位,确因学科发展或学科交叉建设需要可向学校申请教授二级岗位机动岗。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9,五至七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
3.各类学科的中级、初级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级岗位中,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4.教师岗位分为基础教学型岗位、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1)基础教学型岗位:任现职以来均从事全校公共基础课(如数学、计算机、大学语文、大学英语、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制图、公共艺术等)教学的教师可以申请,全校基础教学型岗位的教师总数原则上控制在教师总编制数的15%以内。
(2)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既承担教学任务又承担科学研究任务的教师可以申请。
(3)科研为主型岗位: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含培养研究生)的教师可以申请,科研为主型岗位按编制数的50%~55%设置高级岗位,其中正高岗位控制在15%~25%。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范围包括高等教育管理、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等系列。
1.高等教育管理岗位设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四级;高级岗位控制在本系列编制总数的35%以内(方案另定)。
2.实验技术岗位设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五级;高级岗位控制在本系列编制总数的30%以内,其中,正高岗位控制在本系列编制总数的3%以内。
3.工程技术岗位设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五级;高级岗位控制在本系列编制总数的25%~30%,其中,正高岗位控制在本系列编制总数的2%以内。
4.图书资料岗位设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五级;高级岗位控制在本系列编制总数的25%~30%,其中,正高岗位控制在本系列编制总数的4%以内。
5.出版编辑岗位设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四级;高级岗位控制在本系列编制总数的45%以内,其中,正高岗位控制在本系列编制总数的8%以内。
6.校医院卫生技术岗位设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四级以及护(药、技)士、护(药、技)师、主管护(药、技)师、副主任护(药、技)师四级。医师高级岗位控制在本系列编制总数的40%以内,其中,正高岗位控制在本系列编制总数的6%以内。护(药、技)师高级岗位控制在本系列编制总数的5%以内。
7.中初级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编制限额内自行设置,报学校审核后实施。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即专业技术二至十三级岗位。正高岗位中,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0.3∶1.2∶8.5。副高岗位中,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七、岗位聘用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工作要求以及教育部审批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一)聘用条件和要求
1.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热爱教育事业,具备从事高等教育所要求的相关资格;
(3)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身心健康,胜任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术要求;
(5)参与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公共事务工作。
2.具体条件
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按相应岗位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二)聘用组织和程序
1.聘用组织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校领导和相关校领导组成,下设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委员会、职员聘用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
学院成立相应的聘用组织,具体负责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设置、聘用条件、岗位职责、聘用程序、聘用实施等相关工作。后勤、产业等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2.聘用审批权限
(1)专业技术岗位:正高一级由学校推荐,报国家人事部审批;二至四级由二级单位推荐,学校审批;五至十三级由二级单位确定,报学校审核备案。
(2)管理岗位:二至四级事业职员由学校推荐,报国家教育部审批;五、六级事业职员由二级单位推荐,学校职员聘用委员会审批;七至十级事业职员由二级单位确定,报学校审核备案。
(3)工勤技能岗位:一、二级岗位由二级单位推荐,学校审批;三至五级和普通工岗位由二级单位确定,报学校审核备案。
3.聘用程序
(1)公布具体岗位和聘用条件;
(2)个人申请岗位;
(3)单位审核后公示申请人材料;
(4)单位聘用组织根据聘用权限,确定或推荐岗位聘用人选并公示;
(5)学校聘用委员会审批,并公示岗位拟聘人选;
(6)学校签发岗位聘用文件;
(7)二级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及考核
1.聘用合同
根据受聘人员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积极探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相结合的聘用管理办法。二级单位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任务及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2.考核
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各岗位的职责差异,建立符合高校工作规律,由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的以促进绩效改进和人才发展为导向的考核评价办法。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形成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聘用合同期满前,二级单位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等决定。
(四)首次设岗后现有人员聘用的过渡办法
1.在岗位设置后,首次开展聘用工作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按照新聘岗位或现有职务进入相应岗位。
2.在首次按岗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中,严格控制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出一定的比例用于今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在管理岗位首次聘用中,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等原则,完善职员职务与职员职级体系。在工勤技能岗位首次聘用中,结合学校实际和现状,稳妥实施聘用工作。
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聘任相应的职员职务。
4.超过设岗总数的单位,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设岗总数;严格控制人员增加,如实际工作确有需要,报学校审批。
5.现有人员超过规定结构比例的单位,超过部分只能聘用在同等岗位的最低级别上,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6.特设岗位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八、其他
1.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